河北与山东两企业合同纠纷跨国买卖维权为哪般?看看法院怎么说

时间: 2023-09-29 05:23:21 |   作者: 奇亿注册登录/包覆系统

  来源:今日头条 中国法治在线日河北省保定市杰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乌克兰某公司签署采购6000片蛋托生产线的合同,合同指定山东龙口宏润公司为生产商。合同约定外方支付预付款后70天内交货,同年12月31日杰林公司与宏润公司签署采购合同。

  可就在此过程中生产厂商所在的龙口诸由观镇政府应急办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通知上显示:经检查你公司使用罐装天然气加热烘干,没有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要求停止烘干作业,拆除天然气管道,从根本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今后检查中发现仍进行蛋托机烘干作业后果自负!

  也就是机器能否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的测试将遥遥无期。而在杰林公司提供的与龙口法官后的微信记录显示在10月15日就能够直接进行测试。而开庭日期确定在2019年9月26日。

  杰林公司刘经理说:在9月26日的庭审后,法官与我到生产厂家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果。法官提议把质押金打到法院账户。但生产厂家拒绝了。10月份再次开庭,法官核算一些证据后,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原告杰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口市宏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HR20181230《购销合同》,驳回杰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

  2019年11月河北省保定市杰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疫情影响,于2020年4月22日开庭。2020年4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故5月9日应为最后的交货期,而此时设备仍未合格,存在电机,生产效能,速度不匹配等多个问题。另被告同意4月15日来测试,事实证明设备已经生产完成。并且,被告明确知道我方与外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原告与外商的合同约定是外商支付定金后,生产期限为70天.即4月初交货.且合同约定,外文合同是被告与原告合同不可分割的。

  第一次庭审结束时,法院指了二十天的举证期限,在期限内被告没有组织验收,应视为没有到我方支付货款的条件或时间。按合同约定应该是:先验收合格,再付款,有先后顺序的,而不是先付款后发货。

  判决书上描述是否合格专业性非常强,其实很简单就是数量和质量的问题而已,蛋托每小时生产数量(会点数即可验证)和蛋托质量(看电子秤即可)没有任何专业性。

  法院一审时指定20天(也就是9月26日再次开审),却在微信通知我们在10月15日被告可以来测试。审判时间和举证时间错位我们理解不了。

  被告19年5月31日出具的电机保修声明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2019年6月23日被上诉人向乌克兰客商发函的第四条所述的出具西门子电机质保证书,证明被告到6月23日还在使用西门子电机,已经构成事实违约。

  被上诉人在19年6月3日单方拆卸设备,而此时设备存在电机非西门子等多个问题,未经三方验收测试就单方拆卸,构成了实际违约。

  被告当地镇政府应急办出具的通知日期是2019年9月23日。针对应急办通知本身质疑其真实性。因法官在法庭上律师看了法院对应急办通知的调查函,但没有出具应急办的回复。

  上述所有问题,河北省保定市杰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归根结底是由于被告生产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设备符合约定,就不存在合同纠纷,被告是过错方非常明显。

  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却一波三折,虽然是一起小纠纷,然而却牵涉到了外企,奉劝相关企业合同纠纷事小,但要是因为纠纷把诚信丢到国际上那事可就“尴尬”了!也相信法院最终给出的公平公正判决,彰显中国法治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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