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飞行详解《暂行条例》新解读

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16

  6月28日,国务院、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

  条例以飞行管理为中心,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适航管理、实名登记、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强制保险等方面做明确规定。未来到底该如何飞?今天带着这样的一个问题一起和天天探寻无人机飞行新指南!

  【法规涉及问题较多,本篇仅涉及无人机飞行最基础、也是最需要重视的四大问题】

  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条例》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条例在适航管理、操控员管理等方面明确分类管理标准。因此,在飞行前应当首先是根据无人机类型确定飞行准备。

  ·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线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方面的要求,全程可以每时每刻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每时每刻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每时每刻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违反以上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线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条例明确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 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 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 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 一些范围的区域和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 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 一些范围的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对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遇有特殊情况,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对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飞行前应注意航行情报。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来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六)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七)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在良好工作状态;

  (八)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范,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随着无人机在电力巡检、农业植保、航拍摄影等场景的广泛应用,针对无人机飞行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有效转移事故发生时的经济损失,减少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从事各类飞行活动中的安全风险。条例提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条例》正式实施后,投保无人机责任保险将成为飞行的必要条件,可降低个人或企业在无人机飞行事故中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减少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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