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马生产销售袜子复检不合格被罚

时间: 2024-02-01 16:26:24 |   作者: 产品中心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3〕8号)显示,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821990万元,罚款2.953200万元,责令改正。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14日。

  2023年3月29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服装等5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由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内袜(三对装)”、商标为“PUMA”、规格型号为“23-2490791702”的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名称为“内袜(三对装)”、商标为“PUMA”、规格型号为“23-2490791702”的不合格产品系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生产,生产完成后发货至当事人旗下各门店进行销售,本批次共生产856件,成本价为人民币14.54元(不含税),均是采用统一的材质,根据同一工艺技术要求,同一批次生产的。

  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复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这款名称为“内袜(三对装)”、商标为“PUMA”、规格型号为“23-2490791702”的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序号“1”、检验项目(单位)“纤维含量(%)”、规定要求“脚面主料1:棉76±5锦纶22±5氨纶2±3(实际含量不得为0)脚面主料2:棉65±5锦纶30±5氨纶5±3(GB/T29862-2013)”、实测结果(值)“脚面主料1:棉76.8锦纶21.3氨纶1.9脚面主料2:棉58.7锦纶34.9氨纶6.4(提花除外)(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单项判定:不符合。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采用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报告1的备样对1报告中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项目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后分别于XX仓、XX店、XX店、XX店、XX店、XX店、XX城及XX门店销售该款不合格产品,吊牌价人民币69元/件。截止案发,合计销售854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637.07元,利润人民币8219.91元(不含税),尚未售出库存2件,又因当事人曾申请复检,抽检备样已做检测使用,因此实际库存余0件。综上,涉案不合格“内袜(三对装)”产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5906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219.91元,库存数量为0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生产者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19.9元;2、罚款人民币29532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PUMA HONG KONG LIMITE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3月29日,接交办: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服装等5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由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内袜(三对装)”、商标为“PUMA”、规格型号为“23-2490791702”的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者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我局遂于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名称为“内袜(三对装)”、商标为“PUMA”、规格型号为“23-2490791702”的不合格产品系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生产,生产完成后发货至当事人旗下各门店进行销售,本批次共生产856件,成本价为人民币14.54元(不含税),均是采用统一的材质,根据同一工艺要求,同一批次生产的。

  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复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这款名称为“内袜(三对装)”、商标为“PUMA”、规格型号为“23-2490791702”的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序号“1”、检验项目(单位)“纤维含量(%)”、规定要求“脚面主料1:棉76±5锦纶22±5氨纶2±3(实际含量不得为0)脚面主料2:棉65±5锦纶30±5氨纶5±3(GB/T29862-2013)”、实测结果(值)“脚面主料1:棉76.8锦纶21.3氨纶1.9脚面主料2:棉58.7锦纶34.9氨纶6.4(提花除外)(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单项判定:不符合。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采用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报告1的备样对1报告中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项目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后分别于XX仓、XX店、XX店、XX店、XX店、XX店、XX城及XX门店销售该款不合格产品,吊牌价人民币69元/件。截止案发,合计销售854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637.07元,利润人民币8219.91元(不含税),尚未售出库存2件,又因当事人曾申请复检,抽检备样已做检测使用,因此实际库存余0件。

  综上,涉案不合格“内袜(三对装)”产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59064元,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8219.91元,库存数量为0件。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3份,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2),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存汇总表、销售统计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8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者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且无重大社会影响,决定对当事人按从轻情形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柒佰伍拾壹元玖角交至本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